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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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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3 17:35)    点击:458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收养外国小孩的条件有哪些,首先要明白的是收养外国小孩要同时适用外国的收养法律和中国的收养法,也就说,收养人应同时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和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才能收养外国孩子。具体的收养条件建议您咨询民政部门。

  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收养外国孩子应先在俄罗斯办妥法律手续后,再到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移民手续。

  相关法律条文: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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