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传递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职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15) 点击:225 |
人民检察院传递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传递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职权: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如果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直接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见及时转递到该律师事务所;如果提出由亲友代为聘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聘请意见及时转递到该亲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但没 有具体聘请对象和代为聘请的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聘请意见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应 当记明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147条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