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拘留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利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15) 点击:132 |
人民警察的拘留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利 人民警察的拘留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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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0-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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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拘留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利 人民警察的拘留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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