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障证人和进亲属安全的职权 |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18) 点击:187 |
人民检察院保障证人和进亲属安全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保障证人和进亲属安全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 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法规则》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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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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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保障证人和进亲属安全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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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保障证人和进亲属安全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保障证人和进亲属安全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 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法规则》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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