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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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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有权要求延期开庭审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21)    点击:186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有权要求延期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有权要求延期开庭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 人民检察院就以决定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职权: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  (一)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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