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一审法庭的权利 |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23) 点击:273 |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一审法庭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一审法庭的权利:提起公诉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 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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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0-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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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一审法庭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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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一审法庭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第一审法庭的权利:提起公诉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 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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