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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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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依法逮捕的职权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24)    点击:205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依法逮捕的职权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依法逮捕的职权: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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