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的职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24) 点击:178 |
人民法院受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的职权 人民法院受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的职权: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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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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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的职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24) 点击:178 |
人民法院受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的职权 人民法院受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的职权: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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