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批准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32) 点击:259 |
人民检察院批准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批准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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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0-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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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32) 点击:259 |
人民检察院批准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批准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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