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职权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4 10:32) 点击:244 |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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