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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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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有何特别之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6 10:09)    点击:148
特别自首有何特别之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

  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

  特别自首要求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 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知晓,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 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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