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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志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具有极强的判断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思维敏捷、遇事冷静,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敢于伸张正义,仗义执言。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国际工程、国际贸易、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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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2-14 15:26)    点击:964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关于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婚姻法》第27条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因此,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

  2.《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此条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3.与继父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

  此种情况下,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这种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该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其依据即在于此。

  4.《婚姻法》第27条只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这种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近亲属之间是否也要产生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据相关司法解释不承认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可及于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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